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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指定医学鉴定医院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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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索引号] 116100000160002917/1998-00021 [ 主题分类 ] 其他
[ 发布机构 ] 省政府 [ 成文日期 ] 1998-07-24
[ 效力状态 ] 有效 [ 文 号 ] 陕政发[1998]35号
[ 名 称 ]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指定医学鉴定医院的通知

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指定医学鉴定医院的通知

时间: 1998-07-24 00:00

各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,各地区行政公署,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、直属机构:

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尽快落实〈刑事诉讼法〉有关条款规定的通知》(国办发[1997]37号)精神,现将我省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可重新鉴定的医院、精神病医学鉴定医院、证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医院,分别指定如下:

  一、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可重新鉴定的医院

  1、陕西省人民医院

  2、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

  3、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

  4、西安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

  5、西安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

  6、西安市中心医院

  7、宝鸡市中心医院

  8、咸阳市第二人民医院

  9、铜川市人民医院

  10、渭南市人民医院

  11、汉中市人民医院

  12、延安市人民医院

  13、榆林地区第二人民医院

  14、安康地区人民医院

  15、商洛地区人民医院

  二、精神病医学鉴定医院

  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

  三、罪犯确有严重疾病,必须保外就医的,除精神病外,县以上医院可以出具有关保外就医的医学证明文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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